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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上堆放导致污染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固体废弃物。

3、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年国务院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改的《条例》在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设计了很多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对于全面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居民区是不能建厂的,这是法律规定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1、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该法于2018年进行了修正,2022年进行了修订,目前包含八章节,共八十一条。这些章节全面覆盖了从农产品产地到市场的各个环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历经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共八章节八十一条,涵盖了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全过程。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21修正)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5月31日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设置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公共绿地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

3、根据《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征用或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根据《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现上报省厅,请审批。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1、非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木材的实木家具可以进黄山。如果木材为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禁止调入。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预警、检验检疫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工作。

3、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4、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5、《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财农〔2005〕44号)第三条规定,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植物等。

6、三)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省人民政府设立新增耕地储备库,超过计划开垦的耕地或补偿平衡剩余的耕地可以入库,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市、县则需建立项目库,确保耕地开垦计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保护区并落实措施,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按规定开垦等量或相应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4、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执行。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合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5、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面积在三百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百亩以上五百亩以下的,报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五百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