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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

2、第九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3、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5、【答案】: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6、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6、铜陵市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规范管理,确保其高效运行并保护水环境。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该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需依法运营,包括接纳并处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运营单位需取得特许经营权,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安徽省抗旱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减轻干旱灾害,维护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秩序,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是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该规定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林业局于2013年3月28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4、湿地修复和生态治理项目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排放污染物时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5、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自然保护区现状截至2018年5月31日,我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1000多处,其中中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为474个,其中黑龙江有49个,四川省有32个,内蒙古有29个,陕西有27个。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设立新增耕地储备库,超过计划开垦的耕地或补偿平衡剩余的耕地可以入库,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市、县则需建立项目库,确保耕地开垦计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保护区并落实措施,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按规定开垦等量或相应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