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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

安徽省抗旱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减轻干旱灾害,维护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秩序,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防洪抗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治洪水、沥涝,防御风暴潮和抗旱的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4、省水环境保护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水源保护条例》有关事项,制定淮河、巢湖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监督检查区域内污染源的治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新扩、改造项目和关停企业环境监管工作。

5、第183号)现发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18修正)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第五条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涵盖了广泛的管辖范围。第三条强调,地方政府需加强对水工程管理的领导,增加资金投入,推动科技进步,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第三章规定了各类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首先,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则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区域。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对国有水工程的管理措施。首先,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域的,则由共同上一级或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乡(镇)级小型水工程可由乡(镇)政府管理。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5、【答案】: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6、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018年退耕还林条例全文新修订版

1、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退耕还林活动的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退耕还林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3、补贴标准: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每年15元亩,其中:直补到集体和个人所有的175元亩;集中统一管护费00元亩;公共管护支出为0.25元亩。补贴程序:林业部门根据管护合同测算到户、到场,然后通过国库直达方式拨付资金。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补贴范围:省级公益林林地。

4、第十六条 承包到户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绿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经营,或者合作造林,或者重新发包经营。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已开垦的陡坡地,应当退耕还林。退耕还林的,按照规定享受补助和优惠政策。

5、第三章 森林培育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限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已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退耕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植树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