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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第一条 为推进林长制实施,保护与发展林业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长制工作。

3、近日,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组织了中国科学院南京湖泊研究所和国家林业调查规划院的湿地专家,对安徽省拟建的迪沟国家湿地公园进行了实地考察。

4、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滩涂湿地为主的内陆淡水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它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它的前身是铜陵白暨豚保护场,建于1993年,2006年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31518公顷。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半自然条件下迁地保护白鳍豚和江豚等野生动物的地方。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年国务院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改的《条例》在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设计了很多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对于全面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居民区是不能建厂的,这是法律规定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农村生态环境的获奖情况

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动员广大农民自觉参与环境保护,从自身做起,自觉地维护、建设良好的农村环境,形成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氛围。2.健全法律法规,出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在生态经济建设方面,赵雪雁的研究也收获了认可,“甘南生态经济建设支撑体系研究”在甘肃省第九届社科成果评选中获得三等奖。她还参与了“绿洲生态环境建设与可持续发展”项目,同样在该届社科成果评选中获奖。

孔令韬“更绿色的上海行动”创始人(2005年,创办上海大学绿色时尚联盟,带领团队推动校园废电池及电子垃圾的规范处置。 )钱亚超辽宁省大洼县环境科普公益协会会长(钱亚超带领大批环保志愿者围绕辽河流域(盘锦段)水环境与健康议题积极开展各种环境科普教育、志愿者培育、污染干预、生态旅游等环保活动。

廖晓义是知名民间环保事业倡导者和活动家,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创办人兼主任。她曾自费拍摄电视片《地球的女儿》,1996—2001年中央电视台“环保时刻”专栏独立制片人。她是中国第一位获得有“诺贝尔环境奖”之称的“苏菲环境大奖”的民间环保人士,澳大利亚最高环境奖“班克西亚国际环境奖” 获得者。

董庆士先生在学术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2004年9月,凭借《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体系研究》一作,荣获甘肃省厅级三等奖,该论文深入探讨了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课题。

在2005年的科研成果中,她的红脂大小蠹灾变规律及综合治理技术研究同样获得了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她以第四名的成绩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贡献。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权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省人民政府设立新增耕地储备库,超过计划开垦的耕地或补偿平衡剩余的耕地可以入库,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市、县则需建立项目库,确保耕地开垦计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保护区并落实措施,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按规定开垦等量或相应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3、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合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