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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清江污染,保护和改善清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防洪规划与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九条 本省境内长江的防洪规划,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防洪规划。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活动,包括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建设与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与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水路交通事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生态环保、安全畅通、便民利民的原则。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位于湖北省西南部的清江中下游,地跨东经110°21’至111°21’,北纬30°12’至30°46’。处鄂西南地区,东邻宜都,南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西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巴东县傍长江三峡,北接秭归和宜昌市。距省会武汉320多公里、三峡机场32公里、长江水运码头红花套28公里。
生态保护补偿强调的内容主要涉及
一)水域。按照国家部署,在长江鄂州段、长港等流域,在梁子湖、红莲湖、五四湖、三山湖等湖泊,在饮用水源地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七)耕地保护 鄂州市实施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支持在生态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业经营者。通过完善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增强对耕地土壤净化修复的支持,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首先,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的付费是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付费旨在维护和恢复森林的生态功能,如水源涵养、碳汇、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激励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其次,农业生态服务的补偿也是补偿制度的一部分。
《条例》一共六章33条,分三个方面:一个是财政纵向,就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还有一个地区间横向补偿,也就是流域之间、区域之间的政府间补偿;还有一个方面是市场机制补偿。《条例》第一章首次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生态系统保护或破坏的成本补偿,内部化经济效益的外部性,以及对个人或区域在生态保护上的投入和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原则是内化外部成本,补偿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和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
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17修正)
为了统一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国际食品规定委员会也已决定制定转基因食品的国际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是国务院于2016年02月06日发布,自2009年07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11月19日,...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修正)
1、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湖泊、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 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3、五)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
4、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第三条 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5、二)山体和江河、湖泊、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6、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