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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4、”7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引江济淮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草案对该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用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基本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其他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十六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1、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是为了强化湖泊保护,确保湖泊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和资源合理利用而制定的法规。条例规定,所有位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包括南四湖、东平湖及面积超过0.5平方公里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均需纳入保护名录,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征求设区市意见。

2、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经审议决定予以公布。这部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旨在加强对全省湖泊的保护与管理。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维护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4、墓地管理费到底该交多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样,一般在5%至10%范围内。以山东省为例,举例如下:根据《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墓穴超过20年,逾期不缴管理费按无主墓处理。据工作人员了解,从去年开始,部分市民前来扫墓时,会咨询续费事宜。

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湖泊保护,防止侵占、污染城市湖泊,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航运、城乡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含江河堤防、湖堤以及滞洪、蓄洪、行洪区围堤)的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河道堤防安全,充分发挥防洪防涝能力,积极做好河道的灌溉、排涝、发电、航行、渔业等综合利用工作,保障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4、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改善湖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整治活动。

2、不可以。根据查询找法网得知,依据《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没有让任何第三方机构可以承包自然湖泊,也就是说湖泊所有权不能归属承包人亦或者是集体,只能是国家或全民。

3、十三)对《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