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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特点是什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是它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内在本质表现形式。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与综合性四个方面。社会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

环境资源法的特征: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

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综合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机制设计:人类活动范围的增大以及改造自然能力的提升正在对整个地球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严峻挑战,地球环境资源系统正面临无法回避的系统性风险。环境危机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环境资源将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