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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种子经营者从相邻省份同一适宜生态区引进主要农作物种子或主要林木良种推广种植的,应当出示相邻省份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证明,分别报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它在1982年11月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次会议中正式审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文物法的修改要经过全国人们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才可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如下:第二十八条,若违反第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非法开荒的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勒令停止开荒,并要求恢复植被。如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数额与开荒面积直接相关。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杨勉在农业法规领域做出了显著贡献。他担任主要角色,参与制定了多项重要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总计二十多部,这些法规对河南省农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上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5、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不相适 应。7河南省地震监测设施环 境保护办法1988年12月15日省政府 发布主要内容被2000年7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 法》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