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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有多少条

法律分析:生态环境保护不力 五类党政领导干部将被追责。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违法违规强拆追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违法违规强拆追责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对于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强拆的,可以责令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需要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暴力强拆房屋后,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组织追责,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征收房屋是需要依据补偿方案给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的,强拆要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有违法强拆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可以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法强拆房屋的,违法强拆的人要被追究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追责规定有哪些

1、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的追责规定是,根据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的具体情况,比如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随便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对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私自截留罚没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错误怎么追责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上级可以马上责令整改。行政机关处罚错误主要体现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

3、法律主观:在我国行政处罚是有追诉期限的,如果行政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那么不再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案件追述期限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最长的追诉时间是二年,在二年内没有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处罚。

4、行政拘留错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责: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罚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一人死亡,安监局处理如下:发生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生产安全事故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纪检追责案件如何量纪处理?

1、第一,根据案件情况和党纪政纪法规规定对违纪程度(后果)进行判定。即:确定案件违纪的法定情节,这是量纪的基础。第二,依据所确定的违纪情节,选择与法定情节相对应的一个处分档次作为量纪的基准处分种类,这是决定处分的基础。

2、对待先行调查的涉刑案件,实行“先处后移”,一般案件在移送前或移送同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少数疑复案件在一审判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3、一要细化责任内容。要划清纪委与党委、与相关监督部门的责任,明确责任界限,做到主体明确、层级清晰、无缝衔接。要结合纪委内设机构改革调整,理清各内设机构责任,防止责任交叉或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二要量化责任标准。整个监督过程都应尽量制定科学的量化标准,以避免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