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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2、综上所述,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温武瑞表示,今年将依法强化控煤、控尘、控车、控工业污染、控新建项目治理措施,推进完成236项治理任务,力争PM5年均浓度继续保持大幅下降。

3、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和扶持生态农业和绿色食品,防治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植物生长激素、农膜和农用化学材料。

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带方案出让土地和规划建设条件明确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都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进行监管和审查,以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和活动是不需要进行监管审查的。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防治污染

1、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着重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管理措施。第四十条规定,所有产生环境问题的单位必须将环保纳入工作计划,推行清洁生产,将环保、资源节约和废物利用纳入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核心,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污染减少和环境改善。

2、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专门关注海洋污染防治,其中强调了严格的排污管理措施。第一条提到,天津市严格执行国家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需与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合作,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容量,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设备、产品转移给没有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四十四条 禁止引进或者进口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废弃物。严禁将有毒有害物和垃圾转移到本市。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总则

1、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海域。

2、为确保天津市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得以保护和改善,同时防治各种污染与公害,保障市民健康,推动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条例适用于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和海域的环境保护。

3、民法总则保护环境的规定是《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作出修改。

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大门,并有明显五种标牌,即:工程概况牌(写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施工管理网络牌(写明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器材负责人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安全宣传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及消防保卫制度);文明施工措施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