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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实物试运行。环保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出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申请后十五日内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

3、混凝土企业需要排污许可证。根据国家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凡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均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4、六)将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专门针对环境监测与监理进行详细规定。第三十条指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地区的环境监测网络,并对环境监测实施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确保公众了解环境状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正)

实施联合防治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共同实施的环境保护计划,共同处理重大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遵循以下步骤: 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品清湖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品清湖的环境保护活动,范围包括品清湖海域和沿岸陆域影响区。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六条 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七条 不得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以下服务项目:(一)歌舞厅、迪士高舞厅;(二)机动车维修;(三)产生恶臭、有害气体的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