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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问题的特征

生态环境问题的特征如下: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不同地区、不同自然条件下的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例如,一些地区面临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生态问题,而另一些地区则可能面临水资源短缺、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复合性:生态环境问题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而成的结果。

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是生态环境问题的特征。生态环境问题,是指由于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导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严重失调,从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发展方式问题。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

生态环境问题的特征: 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明显具有区域性差异,受特定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影响,不同地区面临的生态挑战各异。例如,某些地区可能遭遇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而其他地区则可能面临水资源短缺和空气污染等问题。

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是生态环境问题的特征。生态环境问题,是指由于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导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严重失调,从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森林和草地资源减少,以及生物多样性降低等。 生态环境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导致的生态破坏,如盲目开垦、滥伐、过度放牧等引起的水土流失和生物多样性减少。

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特征如下:生态环境问题,是指由于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导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严重失调,从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知识拓展:生态环境问题一般可以分为3类:(一)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主要包括生物物种锐减、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二)环境污染。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

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六条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7日 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权利,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

2、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明确了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分工,以确保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与城市建设的环境管理。首先,第十八条指出,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或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2021修正...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决定》修正)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向贵安新区下放120项行政管理事项。

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9号)部分条款及附件部分事项予以修改。

保留在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省直有关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管理,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下放到市、县实施或不实施。 2018年2月1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