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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履行包括制定规划、组建机构、建立制度、发布信息等职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资料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一章,旨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即负责全国环境的整体监测、调查,以了解环境状况和趋势,并提出改善建议。这一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中得到进一步强调。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作为主要执行者,对于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拥有统一发布的权利。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致力于保护和提升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以保障人民健康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积极保持生态平衡,消除污染,造成一个清洁适宜美好的生活和劳动环境,增强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相关措施。首先,建设环境影响项目必须执行严格的“三同时”制度,即项目在设计、施工和投产阶段需同时考虑环保因素,并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保证金。在项目早期阶段,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查污染的是什么局

1、法律分析:环保局。 环保局各科室有不同的职责,不同的部门去看的内容不同。主要是环保手续是否齐全,环保设施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排放污染物是否达标,自动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2、环境保护局。环保局的基本职责 环保局主要负责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评价、管理和保护。同时,环保局还负责环境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制定并实施环保政策和措施,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发展。

3、综上所述,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提高环境质量,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4、环保局主要查处污染严重、违规排放的企业。环保局主要职责是监管和维护环境,对于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的企业,环保局会进行严格的查处。具体查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工业生产型企业 这些企业往往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环境保护部文件

第一条: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旨在规范环境保护部的日常工作流程、组织结构、职责范围、管理机制、决策程序、监督体系、考核制度、责任追究等内容,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第二条: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则,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职责范围:明确各层级、各岗位的职责,确保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提高执行力。行为准则:制定环境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确保队伍的廉洁高效,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环境保护部需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进行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完善。依法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妥善处理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加强环境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执法公正、文明。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提高透明度。

第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行政方式提高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总局工作遵循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

其他总局发文则由局长、副局长按照工作分工签发。对于时间紧、无法安排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可采取总局领导传批方式签发。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办公厅主任或授权的其他办公厅负责人签发,必要时可报总局领导签发。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局及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局2005年6月14日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修订)》(环办〔2005〕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