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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2、一)将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中的“环保总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二)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企业无需特殊许可资质。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该决定以部长令第9号的形式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这次修改旨在更新和完善相关法规,以适应城市规划管理的新要求。
5、主要还是要看当地的具体政策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如果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将受到严厉处罚,产生危险后果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第十条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费。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的介绍
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总的来说,这个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个全面、协调的管理体系,确保建设项目在发展的同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原则,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绿色、环保的建设项目实施,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2月11日经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于2001年12月27日发布此令。
【法律解析】为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后有效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运行,以及落实其他必要的环保配套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环保验收一定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写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