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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保护措施

1、第十条 在地震台(站)保护范围内,禁止如下行为以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安全与效能:不可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可能影响监测的活动;禁止移动、损坏、拆除或盗窃与地震观测有关的设施和设备;切勿切断、损坏线路,在地震台(站)专用供电线路上连接电器设备;严禁利用地震观测井(水点)超量取水。

2、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第十条 新建或者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规划和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通报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同级城乡规划部门。

3、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严格的禁止行为,包括干扰地震监测工作、在观测区域进行爆破等活动,以及对地震台站和遥测台网设施的物理破坏,这些行为都将受到严格禁止。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对地震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相关通信网络及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确保地震监测工作不受干扰。

4、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5、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的保护范围。第三条 对于违反《防震减灾法》、《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检举或控告。

6、四川省的各级地方政府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承担着保护义务,这是根据《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明确的职责。县级以上级别的地震工作部门,如地震监测部门,负责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得到严格执行。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

山东省的地震监测设施,专指用于地震监测的一系列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专用的监测仪器、建筑物、观测井或泉、测量标志、线路、通讯设备、供电供水设施、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这些都是地震监测工作中的关键组成部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的撤销与迁移,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十条强调了新建或扩建地震台站的规划需与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协商,选址应遵循国家地震台站观测规范,避免干扰源。建设前需获得同意,并考虑其对观测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一条 无人值守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以及其他地震监测设施,应当由拥有该监测设施的单位委托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保护。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地震监测设施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为了有效管理和提升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相关法规,特此制定本管理条例。本条例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地震监测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责任在第九条中,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通报地震监测设施的位置及其保护范围,以确保其安全运行。第十条强调了新建或扩建地震台站的规划需与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协商,选址应遵循国家地震台站观测规范,避免干扰源。

为了确保地震监测工作的准确进行,特此制定本条例,以保护至关重要的地震监测设施及其周围的观测环境。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地震台站、遥测台网设施等,是地震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中明确指出这些设施的定义。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具有特殊性。对于那些由于地质构造条件或者地震观测的特殊需求,无法进行迁移的监测设施,其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在此区域内,任何可能对监测设施造成破坏或影响的工程项目是严格禁止的。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