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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法规
1、地方政府应做好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包括设定防火期、设置防火设施,以及组织扑救。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这些法规和规定共同构成了国家对树木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框架,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
2、法律分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没有按照许可证上的信息,进行采伐,肆意砍伐国家、他人以及自家山上的森林和树木,这种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清徐县林业局在执行森林管理、保护与开发时的重要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修正)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将第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哈尔滨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旨在通过法规手段防治机动车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以保障人体健康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条例适用于哈尔滨市区内的机动车排放管理,规定了机动车的定义,包括由内燃机驱动的车辆,但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基本信息哈尔滨市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其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条例在地方层面得到了深入制定。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0年5月21日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新修订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七实施
1、日前,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杭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条例和批准了3件地方法规。其中,环保部门被赋予“特权”,一旦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分建议。
2、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同控制目标。源头治理 我们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必须找准关键,找准牛鼻子,然后有针对性地去解决。
3、自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4、聚焦PM5污染防治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燃煤总量控制、工业废气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及扬尘治理成为条例规范的重点。该条例也是宁波“史上最严”的一项环保立法,60种行为将“受罚”。近年来,雾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2019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拖拉机除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截至2019年8月,国四的车子不可以提档到江苏。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第三条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辆,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
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绕城高速公路G2503(即原绕越高速,不含本道路)合围区域内,每日7时至24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
南京国1机动车限行以2019年10月15日开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要求,高排放机动车实施限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