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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为了保障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以及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环境保护条例。
5、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是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总则 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旨在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过度利用。其核心目的是确保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环保标准)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环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环保标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环保标准的管理。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为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业、交通、水利等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和区域开发项目,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都需遵循本办法。对于外资项目,除执行此法外,还需遵守国务院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的相关规定。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30日经环境保护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以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污染物的有效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七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 公布之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包括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法律分析: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分析: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我国现行主要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确保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以确保我国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包括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涵盖大气、水、海洋、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