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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对建筑节能的规划、执行、推广、扶持以及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并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江苏建筑节能要求的标准是:提高建筑能效,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绿色建筑目标。具体的节能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节能标准 江苏建筑节能要求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包括建筑墙体、屋顶、门窗等部位的保温隔热性能要求,以及建筑设备的能效标准。这些标准旨在减少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经济,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节约能源是本省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第一条 为贯彻节约资源国策,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浙江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存和消费,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利用,节能服务以及节能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数据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该办法旨在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依据《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节能减排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企业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中央企业被划分为三个类别:重点管理企业、关注企业及一般企业。
中央企业的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工作有了新的指导依据,这是通过《暂行办法》这一法规实现的。该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两条详细规定,旨在强化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内容涉及多个关键领域:首先,明确监管职责定位。
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目录
1、第八章,能源效率标识,介绍了标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办法,确保产品的能源效率透明。第九章,公共机构节能,关注公共机构的节能实施策略和全民节能行动的推广。最后,第十章,用水管理与节水技术,强调了水资源管理的必要性和节水技术的应用,以及企业水平衡的重要性。
2、第二章聚焦于建立节能减排的保证体系。这个体系旨在通过制度和组织结构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其基本职能包括制定策略、监督执行和持续改进。理解并实施这个体系的作用,对节能减排至关重要。
3、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是一个旨在强化国家对能源利用和减排执行情况的监控机制,目标是推动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提升经济效益,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中央企业在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中扮演关键角色。据统计,全国国家重点监控的1000家企业中,有197家属于中央企业或其子公司。在“十一五”期间,这些企业承诺节能约2000万吨标准煤,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大约四分之一。中央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对于全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