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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这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家关于污染减排的“三大体系”能力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政策。其制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其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等需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环保部门验收。运行费用主要由排污单位承担,政府在条件允许时可给予补贴,鼓励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设施运行单位需取得运营资质,操作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相关排污单位在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和要求,以实现有效的污染源监测与管理。第十条指出,对于被纳入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设备建设与安装,并确保与自动监控系统成功联网。
环保服务业指导意见
环保部发布《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旨在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于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环保服务是指与环保相关的服务贸易活动。环保部发布《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于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促进环保服务业健康发展,使服务业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
该办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等,以确保服务行业的环保合规性。同时,环保部门将加强对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检查,维护环境秩序。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节能环保服务业是指专注于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的服务产业。其核心业务范围涉及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及修复等多个方面,旨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管理条例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这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家关于污染减排的“三大体系”能力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政策。其制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强化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并有效监管污染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相关决定(412号令)为依据,制定了此管理办法。自动监控设施,包括现场安装的监测仪器、流量计等,是防治污染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场所,包括企业、污水处理厂等。其主要内容包括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及数据管理等方面。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其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等需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环保部门验收。运行费用主要由排污单位承担,政府在条件允许时可给予补贴,鼓励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设施运行单位需取得运营资质,操作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