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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1、实施联合防治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共同实施的环境保护计划,共同处理重大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广东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4、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或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假报、拒报、屡次迟报环境统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污染物集中处理》的规定,从事污染物集中处理的单位需获得相应资质证书,并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或专业化运营,并与之签订明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协议签订后三日内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备案。

广东省生态功能区划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在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北京举行了一场重要的会议,共同审议了《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会议由包括10位院士在内的50多位专家参与,经过深入研讨,一致通过了对该规划的评审论证。

广东省在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考量的基础上,对全省陆域和沿海海域进行了详尽的划分。共划分为6个生态区,包括23个生态亚区和51个生态功能区,这样的划分考虑了生态环境的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和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异。

广东省生态功能区划方案按照不同的生态功能和地理特点,划分为多个层次的区域,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维护水土,促进农业与城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重点区域、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主体功能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