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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东省境内核电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环保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厂运行前和退役后的 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层面,如《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自1996年到2006年不等时间开始实施,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特定领域或环节进行了细化管理。
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实施联合防治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共同实施的环境保护计划,共同处理重大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广东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防治。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详细阐述了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与监督管理,旨在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第十七条,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分配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按照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进行划分。同一水域兼容不同功能的,以最高功能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水质需满足国家相应标准。规划水源地应划定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确保水质不低于国家地面水三类标准。一般工农业用水区及非直接接触娱乐用水区的水质需满足国家地面水四类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或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