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
- 3、水费单上面的垃圾费是什么意思?
- 4、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2、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发布了第16号令,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发布了《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0年12月22日起开始执行。此决定由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签署。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部分环保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3、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第16号令,主要内容是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环保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决定的出台源于国务院办公厅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具体通知为国办发〔2010〕28号。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适应新的管理需求和法律法规变化。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6月5日发布了《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在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次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要求。
6、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财政部确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为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知识更新滞后,脱离实际。2011年2月21,财政部审议通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已明确废止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仍有不少教材引用该制度的相关规定。
”这一文件虽然在1999年11月财政部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已列入废止的目录,但这是因为对这一问题在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该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但是财税[2007]80号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明确废止,因此该文中关于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试行)的通知,有效 财税[2007]1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然而,对于财税[2005]1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则已全文废止。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该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水费单上面的垃圾费是什么意思?
水费里的垃圾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水费里的垃圾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填埋填埋处理需占用大量土地。
在某些地区的水费账单中,可能包含了垃圾费。垃圾费是指为了处理垃圾和保持环境整洁而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回收等环节的成本。垃圾费的具体用途可能因地区而异,可以用于支付垃圾收运公司的服务费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费用以及推广垃圾分类和回收等环保措施的费用。
水费是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供水单位缴纳的费用。许多国家的水法规定,对全部或部分用水实行征收水费制度。垃圾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所需的费用,包括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通知
1、各省级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计划单列市环保局:为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第一阶段监测工作顺利进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遵照执行。
2、这一阶段,目标实现“三个率先”,即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争取与国际接轨,确保监测结果与民众感受相一致。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范围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3、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2012年5月21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12〕81号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