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非现场执法问题探讨——兼论《行政处罚法》第41条

非现场执法的主体法定与程序法定原则,犹如法律的灯塔,指引着其在多领域扩展的步伐。自2018年以来,无论是交通治超还是城市管理,非现场执法的实践样本不断丰富,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实践中的复杂性与挑战。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新增了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也就是对“非现场执法”的程序性基本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的特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基本程序应该按照信息采集-筛检认定-告知-行政处罚-结案进行。其中,经告知、催告后未主动进行处罚的,可以通过路面执法一并处罚;逾期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可以检查什么项目

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可以检查监控。可以充分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设备设施,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全面动态掌握污染情况,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实现精准溯源科学管控。

生态环境局。根据南通市生态管理局官网查询得知,非现场监管是指用无人机,用电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方式进行执法。截止于2023年8月17日至开设了生态环境局这个部门启用了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执法指的是行政机关通过监控系统或信息技术手段采集、记录来获取违法证据,并对行为人实施行政执法处罚活动。在市区的一些重要交通站点,通过使用交通监控视频、称重系统等设施对违法行为实施抓拍车辆现场照片,就是非现场执法案件证据。

非现场执法是指警察在无需现场到达案发地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机或其他方式收集违法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执法模式。这种执法模式的出现,使得警察可以更加高效地处理大量的违法案件,减轻了警察的工作负担,也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起违法行为。

在实施“非现场执法”过程中,还涉及“非现场监管”、“非现场处罚(查处)”、“非现场取证”、“非现场检测(监测)”、“非接触性执法”等概念,它们各有侧重。其中,“非现场取证”侧重利用技术手段远程取证,强调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机构及其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2万元。案件启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行为严重影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干扰正常执法。

在高速上如何有效的监管黑烟车辆?

1、高速公路上的黑烟车辆不仅影响公路的美观,更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采用黑烟车抓拍系统进行监管,不仅能够提高道路监管的效率,还能有效减少黑烟车辆的数量,对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智能监测和精准执法,黑烟车抓拍系统为高速公路上的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2、除了黑烟抓拍以外,机动车检测也是减少路面上黑烟车的重要措施。之前我在火眼智能官网有看到过一个机动车检测线黑烟抓拍系统,这个系统利用渠道把控作用,针对检测端的机动车进行标准化检测管理,实行一车一证据的形式,对每一辆车进行检测和取证。

3、受理 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