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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保护措施

1、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严格的禁止行为,包括干扰地震监测工作、在观测区域进行爆破等活动,以及对地震台站和遥测台网设施的物理破坏,这些行为都将受到严格禁止。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对地震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相关通信网络及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确保地震监测工作不受干扰。

2、第十条 在地震台(站)保护范围内,禁止如下行为以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安全与效能:不可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可能影响监测的活动;禁止移动、损坏、拆除或盗窃与地震观测有关的设施和设备;切勿切断、损坏线路,在地震台(站)专用供电线路上连接电器设备;严禁利用地震观测井(水点)超量取水。

3、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第十条 新建或者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规划和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通报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同级城乡规划部门。

地震观测环境及其保护措施有哪些

地震台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3)地震遥测台网接受中心的观测设备、中继站、遥测点用房等;地震专用测量标志、测量场地等。各单位和个人都要认真贯彻这个条例。

保护措施包括避免或减少对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影响,确保其正常发挥效能,对于新建或扩建项目,需要事先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干扰。对于破坏或危害这些设施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返回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

根据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若不可避免地会对这些设施造成影响,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取得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的书面同意。

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严格的禁止行为,包括干扰地震监测工作、在观测区域进行爆破等活动,以及对地震台站和遥测台网设施的物理破坏,这些行为都将受到严格禁止。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对地震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相关通信网络及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确保地震监测工作不受干扰。

甘肃省地震局的法制建设

1、甘肃省颁布实施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和《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政府规章,省地震局制定了《地震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甘肃省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等配套性规章制度。

2、成都市地震局的机构设置如下: 办公室:负责全局的综合协调,包括政务管理、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人事劳资等工作。它还承担财务、纪检监察、档案管理、保密、信访、政务督办、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后勤服务等职责。此外,办公室还协助局领导完成其他重要任务。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支持企业发展与技术创新,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经济结构升级。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地震局):促进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监测与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甘肃省地震局行政执法

1、加大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力度,近年来甘肃省地震局对30多起干扰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事件进行了行政执法。这表明了政府对于防震减灾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决维护地震台站正常运行的决心。这种执法行为不仅保护了地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也确保了地震预报预警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2、甘肃省地震局于1996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列为首批公布的省级行政执法机构之一,确定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当前省地震局20人取得了行政执法证、11人取得了行政执法监督证;全省地震系统共有178人取得了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证,89人取得了行政执法监督证,防震减灾行政执法队伍初步建成。

3、甘肃省颁布实施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和《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政府规章,省地震局制定了《地震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甘肃省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等配套性规章制度。

4、中国地震局负责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职能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中国地震局负责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

1、甘肃省为了加强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以及确保地震观测环境的稳定,以支持地震监测、预测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国家级、省级、市县以及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设备、场地、设施及附属物,以及社会地震监测台站。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保障地震监测、预测和地震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3、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护和管理地震监测设施以及地震观测环境。这项法规,名为《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是在2006年9月22日的第89次常务会议上经过深入讨论并获得通过的。从2006年12月1日起,该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4、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5、甘肃省颁布实施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和《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政府规章,省地震局制定了《地震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甘肃省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等配套性规章制度。

6、甘肃省的防震减灾条例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地震监测预报的管理与实施。首先,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三个级别组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作为补充。省级台网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体规划和本地需求制定规划,经批准后执行;市、县级台网则根据省级规划进行规划和审批。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保障地震监测、预测和地震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甘肃省为了加强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以及确保地震观测环境的稳定,以支持地震监测、预测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国家级、省级、市县以及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设备、场地、设施及附属物,以及社会地震监测台站。

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护和管理地震监测设施以及地震观测环境。这项法规,名为《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是在2006年9月22日的第89次常务会议上经过深入讨论并获得通过的。从2006年12月1日起,该规定正式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