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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有机污染源、无机污染源、热污染源、噪声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病原体污染源和同时排放多种污染物的混合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污染源分为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指烟道、烟囱、排气筒等排放场所。

2、在对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首要步骤是确保设施符合HJ/T 7HJ/T 76和HJ/T 373的相关规定。检查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采样单元 - 确保加热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清洁无堵塞,加热温度应达到或超过仪器说明书要求(通常120℃以上)。

3、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环保监测站是什么单位

1、环保监测站是一个重要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某些情况下也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包括对城市内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辐射等多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2、环保监测站作为一种重要的事业单位,其职能覆盖广泛,不仅包括环境质量的监测,还涉及到污染源的调查和档案建立。这些机构通常被分为两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分类依据不同地区的财政政策而定。

3、环境监测站并非属于行政编制,因此也不属于公务员编制范畴。这一单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的二级机构,省级层面的编制通常为正处级全额事业单位。在市县层面,也同步设置了环境监测站,这些单位采用的是事业编制,具体的人员职数和单位性质由地方编办进行核定。

4、环境监测站的定位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分类,主要依据各地政府的定义。这类机构通常被归类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例如环境质量的监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并未正式承认这些机构的地位,这也导致了环境监测站目前的尴尬局面。

5、区别:环境监测站是环保局的二级机构,隶属于环保局,环保局从事环保方面的政务,监测站为环保部门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数据。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站大多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一些以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单位和非公益性职能部门。

6、大部分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站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些地方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监测站的职工多按职称待遇,与国家政府的公务员待遇不同,不属于参公单位。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

新修订的环保法

1、法律主观:2022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首次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明确: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意味着各级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时,必须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首要任务。

3、在修订草案二审时,曾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一家“国字号”环保组织;在之后的几次修订中,法律诉讼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大,最终被规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4、法律分析:环保法实施细则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是以环保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律。

5、法律分析: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至26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三)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四)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五)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六)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七)强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八)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九)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十一)加大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