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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关于一般固废“谁产生谁治理”的要求

1、该法规明确指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治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分类存放。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要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建立台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减少产生。

3、法律分析:一般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法律分析:一般固废处理资质证书的发放,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颁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5、此外,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实际情况,其他工业企业也可能被纳入报备范围。 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 这些废物可以分为一般工业废物和工业有害固体废物(即危险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废物例子有高炉渣、钢渣、赤泥、有色金属渣等。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怎么处罚

触犯《固废法》者,依其具体错失类型与恶劣程度,将受到社会法治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整改、罚款、回收不当获利、勒令停止营业或关闭工厂等。针对法人单位的违规行为,罚款金额往往较高,从数万至数十万乃至上百万不等。例如,未能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的企业,可能面临高达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若违反本法导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除需承担赔偿责任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治理。对于重大或特大事故,主管部门有权建议关闭涉事单位。针对一般或较大事故,罚款额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

具体而言,对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者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法者将面临一万元到十万元的罚款;而对于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范围则在二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

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擅自倾倒、堆置或处置固体废物并导致环境恶化者,将被处以行政处罚,如勒令改进、罚款,罚款额度视情节而定。若情况严重到构成犯罪,则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对公共个人财务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导致人员伤亡,这无疑是违反了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

私自处理危废怎么处罚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处理危险废物的刑事处罚标准为: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后果特别严重,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私自处理危废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行为人采取消除污染,并全部赔偿损失的,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若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面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同时缴纳罚款。 如果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

济南建筑垃圾处理规定

1、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条例,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等废弃物,源自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等行动,以及居民的房屋装饰装修。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3、济南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持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图纸、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到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填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处置场地等事项,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