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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

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核实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遵循严格的申报和审批流程,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首先,项目单位需根据国家规划和自身需求,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并将项目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这包括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区域性的开发活动时,如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必须在编制建设规划阶段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确保这些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得到充分考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内容 前期评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包含环境保护篇章,包括防治措施、处理工艺、生态防范和环境保护投资等内容。如有变更,需重新报批。 施工过程中须保护环境,竣工后需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相关文件,逾期未批复视为确认。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2、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4、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主要措施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都达到95%以上。

6、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25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分类管理名录,建设单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若项目需经过其他相关行政部门预审,应遵循相关规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项目,环保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九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3、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区、城市新区等成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区域性围海围江造地开发、流域水电梯级开发、港口开发、江河整治、大型农业开发等其他区域开发建设,须在规划阶段由制定开发规划的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